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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吴晓芳:婚姻家庭纠纷的22个问题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法茶座 Author 秋收

来源: 民商法茶座;作者:秋收

一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变化

1、重大疾病

保险协会有一个30种重大疾病,如癌症、肾病、帕金森。


2、婚姻无效、撤销

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赔偿。


3、离婚冷静期

民法典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。家事审判改革中提出离婚冷静期。


4、隔代探望权

民法典二审稿曾经作出规定,三审稿拿掉了,本该规定。父母探望权都难实现,故隔代探望更难。八民会议纪要规定父母死亡或无力,祖父母有权探望。祖父母尽了抚养义务,当然有权探望。


5、家务劳动补偿

考虑身体情况、收入、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,合理补偿,不能太高。


6、共同债务

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,民法典吸收了最高法院2018年解释。

(1)共同生活需要,考虑各地实际情况、收入、用途,债权人初步举证,配偶抗辩需举证。

(2)如何认定超日常生活需要:金额明显超日常生活支出;夫妻不合或诉讼中;债权人明知他吸毒、赌博;债权人明知他有重大负债无力偿还。

综合考虑以上因素。

(3)侵权之债,一般为个人债务。交通事故需考虑与共同利益是否相关,如出租车收入交给配偶。


7、婚内分割共同财产

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两种,一方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;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。民法典吸收了,无兜底。


8、日常家事代理权

婚姻法第17条规定(注:民法典第1062条)平等处理权,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(王利明:日常生活需要,不需要授权委托)。


9、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

婚姻法:照顾子女、女方→无过错方,女方、子女。

最高法院93年意见:照顾无过错方。

无过错方法条中出现三次:婚姻无效可撤销,无过错方请求赔偿;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;重大过错,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。

过错方有什么过错:法官裁量认定,不宜泛滥。控制力太强不让接触异性,爱的方式不合适,不应是过错;出轨是过错;嫖娼可以认定过错。


10、离婚损害赔偿

增加兜底条款,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.

近年来判决的很少,一是难举证;二是法定情形少,甚至和他人生了孩子也不是长期、稳定的生活同居。

重大过错认定:吸毒、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;强奸继女;嫖娼成瘾,屡次被公安机关处罚。

一定注意是重大过错,赔偿数额实务中有5万、10万,数字不大。


11、确认、否认亲子关系

父母可以起诉确认、否认亲子关系。

成年子女,确认亲子关系←不能否认,已经养大,否则不公平。

有权主张的主体有严格限制,利于家庭安宁。

 

两个未被采纳的立法建议:

(1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与、继承遗产

建议:婚后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规定属于一方所有,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双方所有的除外。

这是国际通行做法。从现在发生的纠纷看,父母给的房子,离婚时父母往往会打官司主张民间借贷或撤销赠与,以防房产被他人分走。中华遗产库也是90%是立遗嘱归自己子女,这是老人的财产,涉及老人养老等问题。所以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对自己孩子的赠与。


(2)继父母、继子女如何认定尽了抚养教育义务

国外,有意愿就办理收养,此类收养与生父母关系不解除。

多少年构成抚养?罗马尼亚10年,俄罗斯5年。

实践中,有人不愿形成抚养关系(涉及遗产等)。

【案例】母亲带成年子女与继父生活20年,成年子女后仍一起生活。母亲去世后,又一起生活很多年。继父无其它子女,去世后其兄弟姐妹来分遗产。

没有抚养教育关系,继子赡养继父,且以儿子身份葬继父,继父也抚养教育孙子,继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

二、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

疑难是有不同观点。

1、一方担保债务的性质

一般为个人债务,无偿、未获利益、未获对价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,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。

(1)有通过担保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,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的利率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
(2)夫妻公司,一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,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

2、离婚经济帮助

一方生活困难,一方有条件。

【案例①】离婚时一方无房按解释一属生活困难。男方单位的公房,离婚时约定由女方居住。几年后,单位将公房出售给男方,女方改嫁他人并生孩子,若干年不走。男方起诉要求腾退,女方主张协议无期限。

一审:按协议(协议无期限),不支持男方。

二审:最高法院规定公房帮助2年,其后男方取得了所有权,女方又再婚了,应腾退。(注:法条链接—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司法解释》五、离婚时,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,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。暂住期间,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。)

二审有道理。

【案例②】离婚时无子女,男方条件好,约定给女方30万,每半年3000元。若干年后,两人均再婚,男方换了工作低、生病,女方工作好。男方停止给付。女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,男方反诉要求终止并返还已给付的3万。判决:已给付的不返还,解除协议。


3、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,后小孩离婚或感情不合,父母起诉民间借贷,是借贷还是赠与?

(1)有转账凭证50万元,自己子女也认为是借款,配偶主张赠与,多数法院在给钱为事实的基础,认定为借款,判决理由:①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;②父母举证转账,配偶主张赠与无证据,认定借款符合价值导向。

解释二第22条(注: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):婚后是双方赠与。本条适用的前提是首先是赠与、只是对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有争议赠与有争议;所以,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争议,不能适用第22条。

(2)解释三第7条(注: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):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,赠自己子女。“父母出资”是指父母出全资。

父母部分出资: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,夫妻还贷,房子是共同财产,出资是对自己子女赠与;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,是对双方赠与;登记在对方名下(如限购、对方单位报销物业费),按照日常经验,对双方赠与,除非有明确赠与对方的证据。


4、离婚时将房子赠给对方或小孩,未办理过户,离婚后起诉撤销赠与

观点:不应支持。

理由:离婚的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、抚养权是一个整体,且根据婚姻法解释2,协议离婚如无欺诈、胁迫,不应撤销协议。

解释三第6条(注: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),任意撤销权,是单纯的赠与。

子女能否依协议主张过户?多数意见认为孩子无权主张,理由:孩子只是协议受益人,孩子不是协议当事人。夫妻一方可起诉要求协助过户。


5、案外人异议之诉,离婚时约定给子女或归一方,未办理过户,执行时协议权利人提出异议

离婚协议只是债权,不产生物权效力,不履行可以起诉履行,未办理过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
6、婚姻家庭回归民法典,如何协调与物权编、合同编关系

不能简单一概适用物权编、合同编。首先适用婚姻家庭编规定,无规定可适用物权编、合同编。原合同法第2条排除婚姻收养,民法典修改为没规定的参照(王利明:原合同法第2条,单纯的婚姻收养身份不适用,有关财产关系也可以用)。

离婚协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
7、民法典总则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。父母拿孩子财产抵押,父母承诺为了孩子利益,抵押是否有效?

第一种观点:抵押不是为了子女利益,抵押无效。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,父母无权代子女抵押。

第二种观点:交易安全,有的往往是父母反悔。

倾向观点:应当认为父母无权代理子女去抵押,因为不是为子女利益,除非为子女利益:如子女生病需要大量钱,或留学需要大量钱需要贷款,父母为自己经营抵押房产不行,可能营利用于家庭,但不是直接为子女利益。


8、离婚时约定每月给子女抚养费,逾期支付,违约金应否支持?

第一种观点:法定义务不能依据合同编主张违约金,严重是遗弃。

第二种观点:支持有何不可?支付违约金利于子女。

倾向观点:民法典关于参照合同编规定,可以支持,有利于未成年子女,符合诚信原则。


9、婚前约定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

【公报案例】婚前有孩子后,分别结婚,当时约定男方每月支付2万。现男方的妻子称只能给2000元,2万侵犯共同财产。

前女友起诉,法院支持。妻子按民诉法第56条要求撤销原判决。二审认为,当时是男方收入200万,每月支付2万不高,结婚后其仍应抚养非婚生子女,根据现在的条件每月2万并不高,不应撤销原判决。

(注:详见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7期刘某诉徐某、尹某案)


10、抚养费诉讼时效及主张主体

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,已成年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,主体不适格(已长大),另一方可以主张垫付,但受诉讼时效限制。


11、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公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?

配偶死亡后购买,有人认为不属共同财产。

倾向认为:特定的福利,每户购一套,认定为共同财产更公平(当时司法部征求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认为应根据出资,后废止;建设部认为共同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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